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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第一被告范某)与行人原告李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后原告把车辆所有人范某也一起告上法庭,范某委托了律所律师代理。在庭审中,代理律师认为车辆所有人范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经了解范某与江某是朋友关系,事发前范某已将肇事车辆借给其使用,但江某一直没有归还车辆,因此范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原告李某要求第一被告范某承担赔偿责任,经查第一被告范某对事故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故其可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