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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法律服务是兆科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服务之一。该部律师通晓工伤鉴定、一次性工伤伤残赔偿、社保经济补偿,双倍工资补偿,住院伙食补偿、生活护理费等补偿条款,并在劳动仲裁,起诉,强制执行等领域经验丰富。曾成功承办过大量的因公死亡赔偿,非因公死亡补偿,一次性伤残一级到十级的法律业务执业经验、服务范围和客户领域。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的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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