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3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8日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王某某的办案律师出庭进行了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铺位开始赌场,召集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并在赌博过程中抽取赌资,从中营利。其中,陈某某负责发牌保管赌资,邹某某负责发牌,被告人陈某某负责介绍参赌人员前来赌博,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赌场内给参赌人员借高利贷,被告人杜某某负责在赌场外望风。2016年3月5日,民警查获上述赌场,抓获陈某某等人,起获扑克牌、赌台等赌具以及赌资6万余元,其中36000元为该赌场抽头渔利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辩护意见:王某某的办案律师,在公安阶段接受王某某家属的委托,对王某某进行了会见,全面了解了案情、听取了王某某的陈述,给其提供了法律解答和讲解,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认真地为开庭作准备,最后成功的为被告人王某某辩护至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