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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经崔某介绍相识。双方约定结婚后原告给付被告彩金66666元。后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被告也未将上述彩礼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李某退还原告胡某某彩礼款666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