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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金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婚前,金某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丰田卡罗拉轿车一辆。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上述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唐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协议签订一年后,唐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庭审中,律师认为《婚内财产协议》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双方约定涉案房产、车辆为共同财产,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