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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高某与柳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四名子女。被继承人高某与柳某名下各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某股份合作社股份3股。共6股。
被继承人高某死亡时,被告高某东享有被继承人高某与柳某各3股份共6股份(每股230611.85元)
三原告(被继承人高某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某生前所享有的在佛山市顺德区某合作经济社的3股股份。
被告高某东找到律所代理此案,希望争取到该6股股份。
律师整理思路,制定办案方案,经办案律师的努力,最终顺利为高某东争取到6股股权,驳回了对方全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