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区南苑乡某村有一户村民,崔老大、崔老二、崔老三为三兄弟。崔老二因病去世。崔老二去世后,其兄弟崔老大、崔老三一直占有并出租崔老二遗留的房产。2013年底崔华诉诸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亲遗留的房产。崔华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代理律师。
庭审时经鉴定诉争房屋价格为330万元,鉴定价格远远低于该房市场价。法院并未对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予以明确,而以崔华为学生,无收入来源和支付能力为由,判决房屋归崔老大和崔老三所有,由崔老大和崔老三给付崔华260万元补偿款。崔华不服,提起上诉,经中级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崔华所有,由崔华给付崔老大和崔老三共计40万元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