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李某(原告)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2014年初发现,被告黄某涉嫌生产销售其专利号:ZL2013******.X,ZL20123*****.9的外观设计专利。随后原告委托律所对涉嫌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的黄某追求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并要求对方停止生产销售,赔偿损失。
代理过程:律所接受李某的委托后,马上对比了原告的专利和被告黄某的涉嫌侵权的产品,随后联系相关公证处,对该涉嫌侵犯ZL2013******.X,ZL2012******.9的侵权产品进行了公正购买。随后对黄某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相应损失。庭审中被告黄某拒不承认侵权行为并拒绝停止生产销售,最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某两个专利分别赔偿李某损失6万元,合共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随后被告黄某并未上诉,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获得赔偿款12.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