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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帮李先生和黄先生商标犯罪辩护,使其免于刑事处罚

点击:3770 日期:2018-03-23 选择字号:

被告人李某、黄某原在GK公司处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离开该公司后,两被告人违反与GK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从GK公司掌握的技术信息生产出CV系列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最后被人民检察院指控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两被告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审理本案的法院最终认定CV系列产品对外销售的总金额不能等同于两被告人的获利或高科公司的损失,当时的证据无法证实两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GK公司造成的损失在50万元以上,故被告人李某、黄某均不构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