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佛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佛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未经得佛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为提高产品宣传推广效果,擅自在产品上及网络的宣传信息中频繁使用佛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同时亦在与客户洽谈业务时声称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捷*机电,造成客户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恶意侵占了捷*机电的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捷*机电的企业形象和商誉,给捷*机电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代理过程:律所接受佛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后,经过深入研究,在办案的过程中搜集确认对方擅自使用当事人企业名称的有利证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及有利解读,多次与侵权方、办案法官交涉,最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达作出判决,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我方企业的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