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汪某
案情简介:汪某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吴某、东莞**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其已取得专利证书的外观专利产品,并且还自己去被告处取证,差点让被告识穿打草惊蛇。原告欲追究两被告的侵权责任,但苦于没有有效的侵权证据,不知道如何维权,于是委托律所律师为其维权。
代理过程:律所接受汪某的委托后,经过深入研究,办案律师经多方调查取证,取得了对方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有力证据,而且其中一个被告吴某较为狡猾,利用一个未注册的厂名进行生产销售,最终经律师的努力,终于取得吴某是实际经营人的有效证据,直接将吴某作为被告起诉。该涉及多个专利,两个不同被告,共分9个案件起诉。最终分别与被告东莞**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由东莞**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而法院判决另一个被告吴某:一、限被告吴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汪某第ZI2013******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二、赔偿汪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包含维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