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柳某(原告)
案情简介:柳某与被告一董某签订《商铺租赁协议书》,约定柳某将位于佛山市大沥镇****花园*座首层2号铺出租给被告一董某,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未经柳某安同意不得转租给他人。
被告一董某与被告二黄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董某将涉案商铺转租给黄某经营美容化妆品店。柳某认为董某擅自将商铺转租给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柳某委托律所代理此案。
代理过程:律所接受柳某委托后,经过办案律师的深入研究,发现本案的证据较少,遂办案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积极搜集相关的证人证言,为明确被告违法转租,办案律师通过报警、出具律师函,多次电话联系对方进行沟通等方式,最终取得对方存在违法转租的关键证据。庭审中,办案律师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租赁合同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利法规,条理清晰地陈述我方辩词,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其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办案律师的诉求,委托人与董某解除合同,并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返还董某支付的按金的结果;并满足了当事人不希望丢空商铺的愿望,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让柳某能够成功与次承租人黄某重新继续签订商铺,减少其余损失。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原告柳某与被告董某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书》于2016年8月23日解除;
2、被告董某、黄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返还上述第一项合同项下的商铺予原告柳某;
3、被告董某支付的压金18000元归原告柳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