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尹某、凌某(原告)
案情简介:尹某、凌某与章某通过第三人佛山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尹某、凌某购买章某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路*号*栋*座*号房的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60万元。合同签订后,尹某、凌某依约向章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
合同签订后,尹某马上着手准备帮助章某归还银行按揭贷款以涂销房屋抵押登记,但在银行审批通过后,章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向银行还贷办理涂销抵押等手续。尹某、凌某在多次电话、短信催促无果后,委托律所律师全权代理此事。
代理过程:律所接到尹某、凌某的委托代理本案。在经过与当事人详细的沟通了解基本案情后,办案律师认为,委托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章某在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章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据此,办案律师积极指导委托人开展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搜集对方违约在先的证据,并发函催促章某继续履行合同。
综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办案律师判断章某故意不履行合同极有可能是因为房屋涨价,为了防止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办案律师争分夺秒地准备立案材料,在立案的同时要求法院查封涉案房屋,要求章某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赔偿原告的损失。为了能够顺利为委托人争取到该涉案房屋,办案人员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要求追加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第三人,直接让原告向抵押权人还款,而不需要通过被告章某的申请,以便顺利涂销抵押过户。
经办案律师与对方的反复磋商,最终成功说服章某同意调解方案,并且同意协助配合原告申请房屋贷款以及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