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后,刘某离开厦门回到老家,朱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刘某因路途遥远,往来佛山不方便,未与开发商及朱某办理房产过户事宜。朱某自行办理了过户事宜并垫付了契税7万余元,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违约金30余万元。刘某接到传票后,积极与朱某协商解决,愿意以10万元调解被朱某拒绝。
接受刘某委托后,经梳理发现,刘某与朱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办理了全权委托,并对委托书进行公证。律师抓住委托关系进行答辩,朱某作为刘某的受托人,有权利和义务办理刘某所委托的事项,朱某代为缴纳一手房产权费用的受托行为,代表了刘某的行为,因此,刘某不存在违约。经清晰的法律关系分析,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不存在违约情形,仅需支付朱某代垫的契税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