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拍卖到番禺某镇土地。刘某购得土地使用权后一直未办理土地过户登记。2013年3月,当地某贸易公司以土地为其所有,广州番禺国土资源局在没有征用土地手续给番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情况下发证,事实不清,程序错误,起诉请求撤销该局发给番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审理过程中,经律师再三核实证据发现,原告提交的《租地合约协议书》甲方为番禺某商务公司、《租用合同》甲方为番禺某商务公司实属番禺商业局下属单位。根据1984年《番禺商业局分家资金分配明细表》,除留给商务公司资金外,其它单位均有分配;但番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分得土地房屋明确,不包括讼争地块。据此,在本案庭审中,律师要求对本案证据重新质证,并明确指出原告与讼争地块无利害关系,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判决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某贸易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