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蔡某
案情简介:蔡某与被告潘某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潘某向蔡某出售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3*号**花园3*栋*单元**2房及**花园8*区地下室4**4号车位,房屋建筑面积166.17 平方米,总房价为280万元。《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卖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天内向抵押银行申请还款(若存在逾期供款,卖方应当还清逾期供款)并承担还款的手续费,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但蔡某在支付定金20万元及中介费3万元后,潘某基于佛山房价上涨的因素拒不向银行申请还款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恶意违约。蔡某无奈之下找到律所代理此案,希望被告潘某能继续履行合同,将合同过户到自己名下。
代理过程:律所律师在接案后,迅速向潘某出具律师函,要求潘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固定催告证据。随后立即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起诉讼保全,要求法院查封涉案房屋,避免潘某转移财产。在等候法院查封的过程中,办案律师发现潘某将银行贷款提前还清,马上判断潘某是准备转移财产,于是要求法院立即查封该房产。果然,在法院查封后办案律师发现,潘某于2016年9月21日与第三人章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3*号**花园3*栋*单元**2房以260万元出售予第三人章某,在查封涉案房产前已悄然进行纳税阶段,只差过户最后一道程序。
随后,一审两次开庭,办案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据理力争,一方面要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另一方面通过第三人向被告潘某施压。果然,潘某在庭审中开始软化,主动提出和解,愿意赔偿部分损失,但蔡某本人却不同意,仍希望能够争取涉案房产。办案律师综合分析案情认为此时进行对当事人有利无害,于是在经过多次向当事人解析相关法律关系后,终于说服当事人接受赔偿,并通过第三人章某向被告施压,最终促成调解,被告潘某赔偿35万元违约金给当事人,取得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