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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霸王条款引业主集团诉讼

点击:1345 日期:2018-03-23 选择字号:

 200811月,李某在一楼盘售楼处预购了一套商品房,并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房款26万余元。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20099月底为房屋最后交付期。不料,到了20099月底,该开发商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如约交房。在找到售楼处办理入住手续时,售楼员和办理入住手续的工作人员告诉李某,必须由李某先交纳采暖费、水电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及物业费等费用,如果不交这些费用就无法办理入住手续,不给钥匙。开发商的霸王条款让李某很是气愤。李某认为,小区供暖实行的是计量收费,自己没有用热,所以不应该交纳采暖费;而小区内道路、绿化、安保等配套物业设施尚在建设中,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因此也不应该交纳物业费。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自己履行的义务,李某已经完全履行,而现在的情况是开发商违约。开发商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李某和合法权益。但是开发商对李某的观点不予理睬。与此同时,存在这种情况的不止李某一家,李某发现,购买该小区的业主基本上都存在这种情况,业主们不再沉默准备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左宜律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及其他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均应自觉全面地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已经依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了房价款,开发商本应该履行合同按时交付商品房。但是开发商并没有这样处理。,反而要求李某及其他业主缴纳一系列费用,而采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并不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开发商无权代替采暖公司、物业公司等单位行使权利,也不能以此作为向李某及其他交付房屋钥匙的条件。因此,开发商必须交付给李某及其他业主钥匙,并给付李某及其他业主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