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诉人)某女士及其女儿与被告(被上诉人) 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x栋3-8-x号,房屋总价款381089元。签约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房款。被告在交付房屋时,原告发现房屋与户型图的位置不一致。原告于是找到律师代理诉讼。律师代理拟定起诉状,原告诉称被告将原告选定的房屋交付给另一业主,一房二卖,请求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在庭审中,经过一番辩论,法官倾向于原告一方的观点,并主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上诉人)与被告(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补偿原告x万元及其它(应被告请求对协议详细内容保密,故不便披露。但结果是原告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