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XX和林XX约定汪XX以140万元向林XX购买某区1栋XXX房,签订合同当日,汪XX依约将10000元定金支付给第三人监管,另将剩余40000元定金转账给了林XX。但之后林XX突然单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得知该情况后,汪XX委托律师代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林XX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过程中,林XX对于违约的事实不予否认,但是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低。针对林XX的主张,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律师及时对被告的主张进行了反驳,并在庭后及时提交了代理词。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不予调低违约金数额,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