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覃某某购买被告潘某某房屋,房屋成交价为395000元。合同约定买方须在2016年4月30日前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买卖双方须配合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买方于2016年6月10日与被告一起来到中国建设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材料,但由于买方交付的第一部分购房首付款(定金)2万元达不到南宁市住房金融政策规定的首付款最低比例20%的数额,致使贷款申请无法获得审批。
随后,买方与卖方在对首付款20%差额部分钱款的交付方式和时间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终发生纠纷,买方遂以卖方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潘某某委托律师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诉讼。律师在代理案件后,经过审阅在案材料,在参加庭审时律师据理力争,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要求被告潘某某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予。